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陆良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8-07-31 16:35:4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手段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被依法处置但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承办人应将对申请执行人约谈的有关情况记录入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将下列案件执行经过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送达情况;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措施的情况;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情况;

(五)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情况;

(六)向房管、国土资源、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七)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搜查、悬赏执行、审计调查等财产调查措施的实施情况。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将查明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将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将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车辆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将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传唤、拘传、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等强制措施和惩戒措施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不能处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还应将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强制管理等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申请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规定的,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终本案件采取下列后续管理措施: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及时恢复执行;

(二)人民法院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该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卷宗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张钰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