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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操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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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31 16:49: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拍卖原则,本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传统拍卖需报经院长批准,后报省高院备案。

第三条 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全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定的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五家网络平台,自主选择进行网拍。

第四条 本院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承担网拍的辅助性工作,辅助性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辅助性必要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注: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收费标准确定后,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为准)

1、收费标准:拍卖成功后才能收取,收费的标准按拍卖成交价确定,拍卖成交价格低于10万元的,按每件800元收取;高于1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部分,按拍卖成交价格的1.35%收取;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拍卖成交价格的0.95%收取;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部分,按拍卖成交价格的0.45%收取;

2、费用支付方式:费用从拍卖款项中优先扣除,拍卖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法院将款项支付中介机构;拍卖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陆良法院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在陆良法院执行局内执行专用账户,用于保证金、拍卖款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所有需要交纳的费用都统一划入人民法院开设的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在进入网拍前,执行员需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情形。

第六条 在网拍前,执行员需对标的物进行调查,对房地产的调查:拍品权属、具体地址、装修情况、室内动产、房屋结构、房屋面积、所在楼层、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性质、设计用途、拖欠费用(物业、水电费)、租赁情况(租期、租金)、抵押情况、查封情况、能否过户、腾房时间、产权证等情况;

对车辆的调查:拍品权属、权证情况、车牌号、 环保标准、排量、燃料种类、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扣押时间、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保险日期、检验有效日期、车身颜色、行驶里程、违法记录、查封情况、抵押情况、停放位置、钥匙情况、能否过户、是否盗抢、是否套牌、是否有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强制报废、其它瑕疵情况等。

第七条 网拍前执行员工作职责, 网拍前执行员需完成以下事项:

1、确定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现状、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2、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财产起拍价或保留价 ;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3、强化评估环节标的物情况调查,全面收集标的物信息,要求评估公司在评估时对标的物的拍摄照片和已知瑕疵情况说明,统一制作光盘交法院;

4、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5、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6、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完整、准确的录入执行节点信息;信息录入到拍卖标的节点后,将该案移交执行局局长处,局长于3日内完成审查,并将该案流转到执行承办人员。

第八条 执行承办人员在案件经批准同意网拍后,需完成的事项:

1、对符合网拍要求的执行案件,于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联系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前期工作;

2、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网络服务平台;

3、带领第三方服务机构现场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情况;

4、审定拍卖文书的制作。包括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图片、视频(非必要材料);

5、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网络拍卖工作的全程进行监督;

6、若第一次流拍,在流拍后2日内书面通知执行员;

7、审查监督第三方服务机构网拍保证金的交付情况。

第九条 拍卖公告,根据《网拍规定》第十三条,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附随义务现状说明、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说明、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对以下事项,应当予以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4、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7、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8、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拍卖标的的税费调查清单,由社会第三方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税费调查并形成清单,由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时一并公布。

第十条 相关的时间确定:公告时间、缴款时间、竞价时间的确定。

1、公告时间

一拍:根据《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二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变卖:二拍流拍后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变卖期:60天,变卖动产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变卖不动产公告期不得少于15天。

2、缴款时间:7天—15天,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

3、竞价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一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

1、起拍价及降价幅度: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拍卖的百分之二十 ;变卖:起拍价等于第二次起拍价。

2、增价幅度:起拍价≦10万元,加价幅度≦2%;10万元﹤起拍价≦100万元,加价幅度≦1%;起拍价﹥100万元,加价幅度≦0.5%;

3、保证金:拍卖保留价低于500万元的,竞买人向法院确定的网拍辅助工作的单位预交保证金;拍卖保留价高于500万元的,竞买人向法院指定的账户预交保证金;也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冻结相应款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4、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告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几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财产的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网拍标的交付,买受人缴款后,应向当事人出具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付标的及附随物品。

1、拍卖成交通知书: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2、买受人缴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24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法院指定账户;

3、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应及时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拍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在拍卖裁定成交作出前,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竞买主体不合格、拍卖标的是否错误、拍卖标的上是否存在其他物权、拍卖标的以前所应缴纳的税费是否结清等影响物权转移的事项,慎重作出执行裁定,以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赔偿;

4、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应当制作和出具办理财产交付和财产权证照转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关单位依法应履行协助义务。                                                                                                                                                                                                                                                                                                                                                                                                                                                                                                                                                                                                                                                                                                                                                                                                                                                                                                                                                                                                                                                                                                                                                                                                                                                                                                                                                                                                                                                                                                                                                                                                                                                                                                                                                                            

网拍中对税费的负担仅明确了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如何分担问题,没有对拍卖标的物上欠缴的税费予以明确规定。对应由被执行人交付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待交易成功后再持相关垫付凭证到法院报销,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上述费用。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报销垫付税费时,应审查税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张钰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