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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举报悬赏线索的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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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31 17:10:40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为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举报,或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举报基本条件

1、执行举报期间是在执行立案后,执行完毕前。

2、被举报的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在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

第二条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所隐匿资产情况,指被执行人不是以其名义保管、使用、存放的资产;

  2、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预期可得收益;

3、被执行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债权。

  第三条 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法院举报:

  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证据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作伪证,妨碍执行的;

  3、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条 本制度以当事人申请悬赏为主,法院依职权奖励为补充的奖励原则,根据其举报的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 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未申报财产以及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局发出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公告。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发布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或者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悬赏举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悬赏举报申请书应当写明悬赏执行的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数额或比例。

  第六条 申请人、举报人权利义务

  1、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悬赏举报的奖金由申请人负担,由人民法院从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支付或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发布悬赏举报的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支付,须在公告前交纳;

  2、依职权决定实施举报奖励的,由法院确定举报后的奖励金额,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距离远近,每件在人民币500-5000元之间综合确定;

3、法院决定实施举报奖励的奖金及所产生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无能力预交的由法院垫支,最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4、根据举报,查获逃逸、躲避的被执行人,使之到案履行法定义务或受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5、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真实,并具有可执行性,凡属于被执行人已申报、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人民法院已调查取证或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举报线索,但人民法院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表示感谢。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但举报后均应以实名书面进行确认所举报内容及身份。

  第八条、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严格保密,案件执行后归入内档保存。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张钰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