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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流程节点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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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31 17:19:50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相关工作部署,深化执行体制改革,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陆良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职能分工

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节点控制,总体分为预执、查控、实施、结案四个阶段,各个环节均应明确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工作准备、财产查控环节由专人集中办理,实施、结案环节采取分案到执行员具体负责。

(一)预执组

接收立案庭执行案件材料;核对立案信息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制作《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债务人申报财产令》、《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

(二)查控组

查控主要包括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帐户信息(冻结、扣划)、证券帐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查询过程中能够直接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的一并实施。

(三)实施组

主要负责执行案件的分案;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的查询;负责执行实施命令的发出;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扣划、交付;传唤、送达、搜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边控、加入失信人名单、记录执行日志;其他相关执行措施的实施。

(四)结案组

检查承办人移送执行卷宗材料,规范执行卷宗装订标准,装订归档,办理结案手续。

二、工作流程

1、执行案件立案材料审查。由立案窗口人员对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立案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清单、《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2、对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应自收到立案庭移交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预执组完成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的录入,制作《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债务人申报财产令》、《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

3、由查控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财产协查申请的系统操作,完成房管、土地查控。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查询过程中能够直接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的一并实施。查控材料随卷移交实施组。

4、实施组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全额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执行款并结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全额予以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定书并予以划拨。

5、对执行系统中有财产查询反馈协查结果的,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在其工作单位有收入的,有分红款、拆迁补偿款的或者其他相关权益的,向相关部门发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发现财产可能转移、损毁、流失、灭失的应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申请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承办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

7、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前,应向当事人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遇有紧急情况可先采取控制措施,然后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告知保全到期时间并要求申请人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8、对财产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执行案件,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移交综合科。

9、已经评估的执行财物原则上均应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处置,在移交综合科前应进行清场或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拍卖物品的顺利交接。网络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做出裁定,并于价款金额交付后10日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裁定送达后15日内移交拍卖财产。

10、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的,应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及时解除未处置财产的保全措施。

11、对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局的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材料或者传唤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进行查找,同时应向当地(村)居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并张贴公告。

12、对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制作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13、执行案件要实行全程留痕制度,记录详细的执行日志。采取执行措施的,应自措施实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信息系统。

14、执行案件结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

三、附则

1、执行局各团队内部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特殊情况由局长统一调配人员。

2、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张钰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