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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年前被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现在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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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10 09:27:59 打印 字号: | |

春节前,陆良法院法院开展了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一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多起案件,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法院强制措施的威慑下,这名被执行人家属于223日一次性还清欠款,法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2016年至2017年期间,经营陆良某冷库的各业主将其蔬菜运输业务交由李某祥承运并支付运费。李某祥因自有车辆不能满足运输需要,便临时组建成立车队完成承运任务,运费由其直接支付。戚某系经营该冷库的业主之一,经营期间拖欠李某祥运费,李某祥又拖欠该运输车队运费。201814日,运输车队驾驶员徐某、李某、宋某进、史某刚、杨某东、邵某刚、潘某洪七人向李某祥催要运输费,李某祥书写欠条,由其在车队管理员栏签名,戚某在欠款立据人栏签名,签名后交由七人持有。欠条内容载明下欠运输费金额、押金及还款日期。到期后,戚某、李某祥并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徐某等七人分别诉至陆良法院。

法院立案受理后,分别作出判决由戚某、李某祥支付徐某、李某、宋某进、史某刚、杨某东、邵某刚、潘某洪七人运费共计205226元。戚某、李某祥不服判决遂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戚某、李某祥二人拒绝偿还运输费,徐某等七人到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电话劝诫其主动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被执行人无法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拒不偿还七起执行案件的运输费用。127日,因拒不履行一案生效法律文书,陆良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祥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211日,农历除夕,本以为能离开拘留所、回家过年的被执行人李某祥收到了陆良法院送来的新年礼物”——第二案的拘留决定书。在这千家万户阖家团圆的日子,李某祥却只能在冷冰冰的拘留所度过。

在李某祥被拘留期间,其亲属主动联系到了承办法官。法官,我们今天来法院,替李某祥偿还欠款,希望法院提前释放李某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李某祥家属与七起案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家属于223日一次性支付执行案款,法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当日,申请人拿到了属于他们的运输费,脸上洋溢着欢快的笑容,这七起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在拘留所,李某祥向执行法官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一定做一个诚信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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