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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全民防毒、拒毒、禁毒!这些典型案例给你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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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7 09:29:53 打印 字号: | |


每每提起毒品,大家都会谈之色变、避之不及,但总会有人觉得毒品距离他们很遥远。这种想法,大错特错!一起来看看陆良法院这一年来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01
陈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向吸毒人员梁某、吕某、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陈某供述,2022年8月,那段时间,因为找工作、就业考试成绩不太理想,在跟朋友出去玩的时候沾上毒品,成为吸毒人员。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陈某自身还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陈某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不予采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现已移送监狱执行刑罚。


    典型意义:

陈某毕业于某高校,其本人的未来具有大好前途和无限可能,因为毕业后找工作、考试成绩不理想等挫折,以吸毒逃避现实,更是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造成严重后果。青春总有迷茫时,人生亦非无波折,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要积极自主摆脱困境,避免自己的心理和行为免于失常,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和面对挫折的勇气,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要严守底线,敬畏法律。



02
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刘某(另案)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共计1220余颗(约114.68克),除自己吸食外,还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左某。2022年8月1日,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毒品小麻48颗,净重4.52克(每颗约重0.094克)。

被告人王某供述,2021年八九月份其认识刘某一个月后,其就从刘某那里购买小麻,总共买过十多次,价格不固定,有时40元一颗,有时50元一颗,其找他买小麻都是通过微信交易。在其与他的微信交易记录里,除了一次是其借了4000元给他,还有一次转了10元钱给他买水喝的,其他转账都是用于购买小麻的。2022年8月1日,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厢里查获了小麻48颗。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贩卖小麻1320颗与事实不符,其只向左某、刘某卖过共计68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从宽处理等为理由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累犯情节,属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审判决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在量刑上已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第一审判决已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毒品案件往往隐蔽性较强,收集、固定证据难度较大。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属于“以贩养吸”情形,查获的毒品中有多少供其自己吸食、多少用于贩卖难以分清。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向刘某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为1220余颗,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220余颗。但是,如果将其购买的毒品数量全部认定为其用于贩卖,显然有失公正,为公平起见,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自己吸食的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本案未查获被告人王某向刘某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时的实物,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认定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为1220余颗,净重约114.68克。



03
许某贩卖大麻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采摘大麻晒干后,单独或者伙同罗某(已判刑)多次出售给太某(已判刑)等人吸食,共计出售大麻135克,从中获利9000余元。

被告人许某供述,“2019年,我从一些视频接触过外国人会吸大麻,对大麻就比较好奇和关注,加上我平时会去山上找一些木头和一些石头之类的东西,就在一些村子里面、山上发现有野生麻子树,出于好奇我就将大麻采摘下来拿回家晒干,后将晒干的大麻卷起来抽。我抽大麻的过程中接触到也会抽大麻的太某、罗某、王某,他们问我的大麻是从哪里来的,我告诉他们是在跑山路的过程中找着麻子树然后制成大麻,后来他们需要大麻的时候就会问我是否有,说如果有的话可以出钱向我买,当时我心里想着这个东西也不要什么成本,只要去找大麻来晒晒就可以卖钱,所以我就去到一些村子里面大麻来晒干后卖给他们,一直卖到2020年10月份左右。”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许某不服,以其吸食的大麻叶是因自身患有精神抑郁症所需且属于野生大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上都比其他毒品犯罪要小得多等为理由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许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原判已充分予以评价认定,二审中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大麻会导致使用者产生焦虑、狂躁、抑郁、神志混乱等精神症状,按我国相关规定,毒品分十个等级,大麻属于第四类毒品,仅次于阿片类、可卡因类、安非他明类,属于国家严禁的毒品。本案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04
朱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孙某、达某、左某、王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并容留孙某、达某、左某、王某等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表示服判,现已移送监狱执行刑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毒品害人害己,令人生毁灭,切勿以身试毒。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毒品危害巨大,触犯刑法将受到刑事处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禁毒无小事,事事关生命,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之际,让我们携手远离毒品、抵制毒品!



 

责任编辑:陆良法院